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潜江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行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保障对全市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潜江人员发行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行全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人员,人人都必须持有社保卡,社保卡即是潜江身份证、也是发行银行卡,具有记录一生、保障管理一生、潜江服务一生的发行作用,是保障所有人员必不可少的卡证。
二、潜江社保卡将从2013年10月1日启用,发行具有银行金融功能,保障目前开通了养老金待遇发放功能,原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银行卡将停止使用。个人参保信息查询、定点医院就医刷卡结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保功能将逐步开通应用。
三、已办理社保卡的个人,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由他人代领的,需同时携带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尚未领取社保卡的人员,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处人社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五、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区、镇、处人社服务中心现场采集照片,申办社保卡。
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60号)规定,社保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5元/张,补卡40元/张。
七、对社保卡的申领、使用有疑问的,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2013年8月1日